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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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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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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件自理词讼的具体审理情况,上司多半是无暇过问的。而依照清制,命盗案件的审理则需要逐级上报复审。因此,“莫不以获上为心”的州县“皆以词讼无关考成”,对于同样关系民生的民事案件,多是“应讯而不传讯,应勘断而不勘断,竟饬差保查覆,或令中证理处者”(注:《江苏省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还有的则纯粹将词讼案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晚清以来,许多地方官对于前述的按月例将自理词讼审理情况造册上报的制度也“日久视为具文”。据美国学者殴中坦(Jonathan K.Ocko)的研究,“到19世纪30年代,登记工作变得如此累赘以致于被忽视了。既然登记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在同治期间地方官抵制进一步的改革和恢复登记,即使地方官的上级倾向于不断重申皇帝的训诫,弹劾误期的地方官,他们也可能是无证可查。”(注: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第49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一结论在许多史料中都可得到证明。同治初年任福建巡抚的卞宝第记载,在当时,福建省的地方官对于词讼案件“并不按月申报,或奉严催,始择数案开报塞责,以致积案累累”。(注:卞宝第《通饬结案札》,载《卞制军政书》。)在他下车伊始,曾通饬各属将词讼案件“按月分时开报在案”,但是迄至三个月之后,除延平府所属六县及永春州等地具报外,其余各州厅县均“于公事漫不关心,疲玩性成”(注:卞宝第《札按察司》,载《卞制军政书》。),未据开报。民事案件被大批量地积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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