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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对于每件自理词讼的具体审理情况,上司多半是无暇过问的。而依照清,命盗案件的审理则需要逐级上报复审。因此,“莫不以获上为心”的州县“皆以词讼无关考成”,对于同样关民生的民事案件,多是“应讯而不传讯,应勘断而不勘断,竟饬差保查覆,或令中证理处者”(注:《江苏省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还有的则纯粹将词讼案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晚清以来,许多地方官对于前述的按月例将自理词讼审理情况造册上报的度也“日久视为具文”。据美国学者殴中坦(Jonathan K.Ocko)的研究,“到19世纪30年代,登记工作变得如此赘以于被忽视。既然登记已经不存在,而且在同治期间地方官抵进一步的改革和恢复登记,即使地方官的上级倾于不断重申皇帝的训诫,弹劾误期的地方官,他们也可能是无证可查。”(注: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第49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一结论在许多史料中都可得到证明。同治初年任福建巡抚的卞宝第记载,在当时,福建省的地方官对于词讼案件“并不按月申报,或奉严催,始择数案开报塞责,以积案”。(注:卞宝第《通饬结案札》,载《卞军政书》。)在他下车伊始,曾通饬各属将词讼案件“按月分时开报在案”,但是迄至三个月之后,除延平府所属六县及永春州等地具报外,其各州厅县均“于公事漫不关心,疲玩性成”(注:卞宝第《札按察司》,载《卞军政书》。),未据开报。民事案件被大批量地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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