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第3313页。)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景象。更有甚者,许多官吏还与差役狼狈为奸,借积案而向民间索取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及讼费,如光绪年间在许多地方,县官派“衙役下乡传案,向被告者索费曰鞋钱”,“两造传齐,未经过堂,先讲使费,名曰差帐”,此外,两造欲息讼之时还须有“和息费”,差役还向官“买票”以求肥差等等。贪官污吏常借压案不办作为其中饱私囊的手段,对于大多数当事人而言,一旦其有限的财力满足不了办案者的饕餮之口,遭遇无止境、无限期的讼累便成为不可逆转的事情,以致原被“两造畏其拖累,有破产倾家而求其息事者”(注:《光绪朝东华录》,第840-841页。)。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方面,在各地的积压案件中,被称为州县“自理词讼”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占相当的部分。这是因为,即使是勤于政事的州县官吏也多半把精力集中放在命盗案件上。有清一代,官场上习称上述的“自理词讼”为“词讼”,而将命盗案件称为“案件”。一般而言,一州县所收命盗案件“每年不过数起”,而“至于词讼,三八放告,繁剧之邑,常有一期收呈词至百数十纸者”,其数量“较案件不啻百倍”。但是,由于命盗案件与社会治安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所以,统治者皆把对命盗案件的审理与官吏的政绩考核相联系起来。从案件的审理来看,对于自理词讼,清代为了督促各地清厘讼狱,防止积案,虽然也曾经规定各州县应将审理词讼情况定期上报,另外还令设立循环簿以便考查。(注:《大清律例·诉讼·告状不受理》。)但实际上,由于各级地方官多半兼行政司法数任,在案牍繁忙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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