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由此造成的是“州县旧案,常至数千,署前守候及羁押者,常数百人,废时失业,横贷利债,甚至变产典田,鬻妻卖子,疾苦壅蔽,非言可悉”,甚至出现了“常有上司指为能员而民人言之切齿者”(注:包世臣《为胡墨庄给事条陈清厘积案章程折子》,见《安吴四种》卷三一。)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对这些自理词讼的积压不结也往往使得一些冤抑难伸者事外寻衅,藉端报复,“甚至小案酿成巨案,一案分成数案,愈出愈幻,弊难胜言”(注:《光绪朝东华录》,第1091页。)。
更为严重者,尸位素餐的封建官吏为了掩盖其劣迹,还肆意向上捏造伪报案件,粉饰蒙混,草菅人命。晚清匿报伪报案件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据丁日昌统计,光绪年间福建省匿报案件成风,其中“闽县共匿报词讼一百余起,侯官、莆田二县共匿报词讼二百余起,福清县共匿报词讼八十余起”(注:《皇朝经世文续编》,第2223页。)。有些州县因积案太多,害怕“结案不及成数,必干处分”,于是极尽瞒天过海之能事,如因自理词讼“上司无从稽核,可以随意增减”,所以便出现“各州县有以上控积累过多,将自理词讼少报掩饰者,或以上控审结太少,捏造自理词讼案由,假称讯结,希图弥缝”(注:《州县亲理词讼限期》,同治十二年,《江苏省例》。)。在当时,许多地方官“每月必捏造审结若干起作为开除,既可避免处分,又可以结案之多冀上司褒奖”。如在山西,许多州县常“每月于词讼一项捏报二十起以上”,以使“漫无查考之功留抵实应惩罚之过”。如此严重的粉饰蒙混使得统治者也不禁质疑:“词讼一项何以……全属有功无过,岂自理之案从无一迟留未结者乎?”(注:《晋政辑要》,卷三十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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