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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起。是结案之多而且速,以视从前之任意积压者,殆不可同日而语矣。”(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陆宗舆考察各省宪政筹备情形说帖》,见《政务处档案》,第1号。) 

但是,仅有的成绩毕竟掩盖不积存的问题。史实说明,在一个即将崩溃的封建度之下,仅凭一些点滴的变革是无法消除早已根深蒂固的社会弊病的。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四川总督锡良曾就四川省的处理积案状况上奏说,川省也曾议定清讼章程,“饬属按月造册,覆其勤惰以定功过,立法未始不良,而日久玩生,遂成故套,甚有任意讳饰,相率拖延,实属不成事体。”(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批奏》,法律类,审办项。)腐败的吏治往往使得清理积案的各种章程和措施难以通行,甚或行同具文。事实上,光是对各种瞒天过海的欺饰,清政府已经无能为力。“不清而捏为清,不结而捏为结”仍是当时官吏对待各种案件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对于“原期便于稽核”的清讼章程,“各属因册内既不细叙已结未结缘由”,所以更是“不无含糊混”。虽然为督促清讼,许多省都将清理积案与赏罚功过直接联起来,上谕甚至决定“凡实缺计典,候补委署,以及年终密考,俱以清讼之功过分别予夺优劣”(注:《中国近代法史资料选编》,第1分册,第595页。),但是这些对于各级官吏的因循拖延却显得无济于事,在各种功过章程下所出现的仍然是“各属办理命案,凡遇案情较重,犯供狡展,或解审驳回,承审接审之员,不思悉心研鞫,往往要证外出,咨部展限,束置高阁”。而且,由于清讼功过章程更详细地将案件审理的数量与政绩相联起来,许多地方官为躲避因积案带来的责罚,于脆将积案隐而不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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