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两,广东盐课银、四川按粮津贴银各四万两,太平关常税银三万两,淮安关常税银一万两[28]。此项经费的指拨对象以后屡有变更,基本趋势是化零为整,尽量减少摊派的省关数目,同时增加各省关的指拨额。同治九年(1870)之后,内务府常年经费60万两大体指拨如下:两淮盐课银、两浙盐课银、广东盐课银各五万两,福建茶税银、闽海关常税银、太平关常税银各十万两,九江关常税银十五万两[29]。
光绪中叶后,内府消费渐繁,各省关常年解交之60万两经费时虞不敷。尤其是每逢年关,内府均以费用支绌而借拨部库款项二、三十万两不等。为此,朝廷决定再次添拨内务府经费,并停止其不规范的借拨。光绪十九年(1893)十月十一日,军机处面奉谕旨:嗣后户部按年于各省关项下另筹银50万两,解交内府应用,内府“有此专款,毋得再请由部借拨”[30]。此次添拨之款自次年开始执行,至清亡从无间断。另筹款项具体指拨为: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西、广东、四川各二万两,陕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安徽各一万两;江海关洋税、浙海关洋税、宜昌关洋税、津海关洋税、粤海关常税、闽海关常税、镇江关洋税、山海关常税各二万两,芜湖关常税四万两;长芦盐课、山东盐课各一万两,两淮盐课盐厘、两浙盐课盐厘各二万两,河东新加盐引课四万两[31]。此后指拨对象偶有变更,但变化不大。
同、光年间,清政府在添拨内务府经费的同时,仍将粤海关应解之30万两作为内务府固定经费来源,只是未称其为“常年经费”,该关也未能按年如数解清。总之,晚清时期户部指拨解交之“内务府经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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