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零星塌损,随时修补。
三
开展全国性捕蝗活动是清代防灾减灾的另一项重要措施。蝗虫对于农业生产的威胁不亚于水旱之灾,蝗害一旦形成,短时期内不易扑灭,危害极大,因此清政府很重视对蝗虫的防治。在这里,捕蝗是首要的任务。清代将捕蝗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出现蝗虫,必须迅速捕灭。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均将受到严厉惩处。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政府根据以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比较全面的地方官捕蝗违禁惩处条例:
“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藉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拿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饬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该管州县地方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道府不详报上司,降二级调用;布政使司不详报上司,降一级调用;布政使司详报督抚,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留任。”[39]
上述条例从三个方面,即蝗蝻发生地官员组织扑捕不力、与蝗区相邻地方政府不实力协助灾区捕蝗、对蝗害灾情隐瞒不报等,规定了从违禁失职的州县官卫所官到封疆督抚大员的惩处办法。对于协捕蝗蝻之责,清政府异常重视。因为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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