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每年3月至7月,各村按日出夫分路巡查。遇蝗虫迅速禀报并予捕杀。[45]
为了在灭蝗时期征集到足够数量的人力,清代实行了由政府支付捕蝗人夫工费的政策。捕蝗期间州县政府所“雇募人夫,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46]各省捕蝗人夫给值,大体上是每人每日给米1升如。直隶省捕蝗人夫分别大小口,大口每名给钱10文、米1升,小口每名给钱5文、米5合。长芦所属盐场地方雇夫捕蝗,壮丁日给米1升,幼丁日给米5合。江苏省、安徽省捕蝗人夫每名日给米1升。[47]
另外,清代在各地还曾实行过收买蝗虫与蝗蝻的措施。当出现蝗害时,人们可将捕获的蝗虫拿到当地政府换取银钱。乾隆十七年(1752)夏,直隶天津一带出现蝗群,人们所捕之蝗,“一斗给钱百文”。[48]清人在捕蝗中总结出一条经验,“捕蝗不如除蝻,除蝻不如灭种。”[49]据此政府鼓励人们在易出蝗虫的地方搜寻挖掘飞蝗之幼虫,官方予以收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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