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灾减灾的过程中,掌握信息非常重要,清代为此建立了奏报雨水、粮价及农业收成的制度。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各地州县官均负有报告雨水、粮价、收成的责任,[50]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辖区内自然气候状况、粮食价格的变化、农业收成分数,逐级上报至北京。由于上述奏报完全依托于地方行政管理体系,因此它具有信息来源广泛,地域覆盖面宽的特点,而且信息的搜集与传递得以规范和制度化。
在具体的实施之中,雨水、粮价、收成的奏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临事奏报;其二,按期例报。临事奏报是针对突然发生的事态或某些特殊时期的情况而行。如遇到自然气候的异常变化,甚至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粮食价格因某些因素而异常波动;灾害之中或灾后,农业生产及粮食收成情况等。这类奏报能够使中央政府较快地掌握地方突发性变化的详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因而此类奏报要求不拘时间地点,遇事随时急报,不准延误。
按期例报,即常规奏报,不论地方自然气候、农业生产、粮食价格是否异常,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粮价、雨水的奏报,一般是一月一报。“本月雨水、粮价于次月入奏”,无特殊情况,奏报时间不准延误,也“毋得并月奏闻”。[51]其奏报一般以省为单位,雨水、粮价情况同折并奏。各省奏报给中央政府的粮价清单,多以府、州为单位,逐项开列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并与上月的同类粮食价格进行比较。
粮食收成的奏报分为两种。其一为预报。农作物正处于成长期,根据生长情况,对其产量进行估算并奏报。其二为实报。粮食收获后,将实际收成情况进行报告。所谓:“向来各省田禾夏收秋收分数,多有先奏约收,复于一、二月后题报实收者。”[52]预报、实报对农业收成的描述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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