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行简认定,对那些亏欠库款的官员是不应给予宽解的。
裘行简在复奏中,还就清亏之法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于已被嘉庆认可并被普遍实行的“分年弥补”的办法,裘行简认为行不通。他说:“分年弥补之说,可以行之于他省,而在直隶为难;可以行之于现任,而在离任之员为难。”因为直隶为各省通衢,往来驿务最为繁多。缺分较好的州县,只可勉为调剂津贴冲途,又没有别项陋规可以提取,这就是直隶较他省为难的原因。至于“见任之员,查有亏空,予以革职留任,勒限弥补,彼必保护身家,爱惜官职,即卖田鬻产,亦思依限全完。若责以代离任之员按年弥补,伊焉肯自解私囊,代人完欠?势必取给仓库,遮掩目前,是前欠未清,后亏复至”[32]。所以要求现任代前任弥补亏空也是做不到的。至于直隶屡次清查,亏缺渐增,完缴渐少的原因,是因为按惯例,“查属员之亏项无著,例应该管之道府分赔;道府之赔项无著,例应本任之院司摊赔”。而直隶在清亏时,并没有申明定例,查照办理,“则其自为之私,……乃惟沾沾于原亏之员是问,又不按例严追,无以示惩”。针对直隶的实际情况,裘行简建议:“初二两次清查,应行在省监追之员及应令各省监追之员,经此次盘查后,再行勒限一年,如果实在无力完缴,查明任所原籍财产实属尽绝,即由部臣查明各该员在任日月,著落该管各上司分别赔缴,以归有著。至嘉庆十年以后,州县交代遇有亏空”,只有“执法从事,断不准混入清查,致从宽纵”[33]。裘行简提出的办法,简而言之,即是:“自九年以前查核亏数,以清亏空之源。十年以后,严究交待,以截亏空之流”。这样实施之后,“庶以前之亏空,或不致悬宕无著,以后之交待,或不敢仍前藐玩”。裘行简因其“所奏明晰”,得到嘉庆帝的嘉奖,并将其奏言令大学士六部尚书议行。
经过数月核查,初步查明了直隶亏空实在情形。裘行简在同年五月《核实报销案折》中奏称:“直隶初次清查各属,亏短27万有奇,二次清查则152万余两,三次清查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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