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现实的无可奈何的认可。他的用意也很明显,就是要通过不再增加丁税的办法来缓和因丁银问题而引起的尖锐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同时确保住既得的丁税收入,使之不致因人丁继续逃亡而有失去的危险。然而仅仅固定丁额,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丁银问题。新政策虽然不再增加丁税总额,但仍然是按人征丁,因之丁银制度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及由其引起的各种问题也就只能依然存在。康熙五十五年(1616年),御史董之燧就实行新政策后的问题上奏疏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州县丁制亦有不同,有丁从地起者,有丁从丁起者。丁从地起者其法最善,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竟地卖而丁存。至丁从人起者,凡遇编审之年,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版册,无地纳税,亦属不堪。一切差役,俱照丁起派,田连阡陌者坐享其逸,贫无立锥者身任其劳。既役其身,复征其税,逃亡者有所不免。一遇逃亡,非亲族赔累,则国课虚悬,现在人丁之累也。”可见,编审舞弊、贫富不均、人丁逃亡、丁银包赔、国课虚悬等等问题,都一仍其旧,没有什么改变。在有的地方,造册图头还利用手中权力,公然向穷丁增税,“剜他人之肉以补己之疮”,结果尽管总的丁税负担已有常额,但贫苦人丁的实际丁税却仍在不断增加[61]。
不仅如此,在编审方面,还产生了新的流弊。新政策既然把丁额固定下来,那么就发生一个问题:当丁册人丁死亡变故,出现缺额时怎么办?对此,户部于康熙五十五年议定的办法是:“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首先以本户人丁抵补,“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62]。然而这在实际上很难做到,谁也不愿意以己之丁补别人之丁,结果只能是户顶户、甲顶甲,而不问其是否有负担能力,“晋省有丁倒累户,户倒累甲之谣”,“在官谓之补,在民则谓之累”[63]。时间一长,就出现了很不合理的情况:“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其户势难完纳”[64]。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解决丁银问题上又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此政策实行后,丁税不再增加,州县增丁议叙的条例随之停止执行[65],这对广大无地少地的贫苦人丁无疑有一定好处。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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