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改革是由各省分别奏准,各自进行的,没有全国统一的实施方案,因之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地丁合一,丁银摊入地亩田赋,取消丁口之征),但在具体做法上,各省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省内各府、州、县之间,不少省也不相同。从计摊范围看,有通省计摊的,也有本州县计摊的。从计摊标准看,有按田赋银一两、粮米一石、田地一亩计摊若干丁银的,也有按田赋银若干两、粮米若干石、田地若干亩计摊一丁的。不同种类的丁银(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更名丁银等)有合并摊征的,也有分别摊入各该类地亩的。种种不同做法,均按各地的丁、粮情况、因摊丁而增加负担的土地所有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即摊丁入地的实施只要求内容上的统一,至于具体办法,则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
各省的做法,可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直隶、山东、陕西、甘肃、江西、湖北、云南、贵州八省,为通省计摊,计摊标准及不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也大都全省统一;另一类是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76]、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十省,以州县为单位计摊,计摊标准和各种丁银的摊法也不统一,不仅因省而异,且省内各地互异,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这两类省份的情形,分别做些说明和分析。
通省计摊各省。所谓通省计摊,就是总计一省丁银,平均摊入一省地亩田赋之内,全省实行统一的摊则。由于省内各地原来的丁粮情况不同,这样做之后,各地的丁银负担必然发生变化。例如直隶,雍正二年按“每地赋银一两摊人丁银二钱七厘有奇”的全省统一摊则摊丁[77],结果各府、州的丁银负担发生了如下表的变化:
直隶十府五州摊丁后负担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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