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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水平

时间:2007-3-10 10:58:21  来源:不详
崇山峻岭之地,只靠单一种植,难以应付粮赋和衣服、饮食、医药、婚嫁丧葬之资,故得倡导“兴农桑之利”以补救开销之不足,但比起湘西山区似乎要稍好一些。乾隆初,贵州总督张广泗主持黔东南军屯事宜,在规定分田标准时,定海军户给上田6亩(亩产谷5石),或中田8亩(亩产4石),或下田l O亩(亩产3石),说如是可供“一年五口家”。[72]照此看来,上田人均不过1.2亩,中田1.6亩,下田2亩,便可满足吃喝,不过论其生活质量,显然比不上条件较好的平原匾,更不用说舆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农民相比了。

    北方因农业生产水平总体较南方要低,所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土地量也相对要大得多。乾隆时,孙嘉淦在谈到直隶一带生产情况时说:“若土肥水浇之田,得三五十亩即可家计饶余;若系沙碱瘠薄之区,即有三顷五顷,而丰年岁出有限,早潦即须赔粮。”[73]按照清人文献所记,常以5口或8口为一户,那么水浇肥田,人均3—4亩或5—6亩,多的到9—10亩,纔得家计饶裕。证之某些府州县志,亦大抵如此。如保定府所属望都县,丰年上地亩收7—8斗,下地2—3斗,“均匀计之,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74]。照此推算,上地须4亩多,下地l O亩至1 5亩。甘肃省岷州:“每亩下籽种二斗,遇丰稔之岁,在平地所收尚可盈石,山地仅可得五六斗。合数亩之利,止供一口之需。”[75]若依望都县的标准。在岷州平地需3—4亩养一人,山地得要6—7亩。河南河内县,有井灌者称水田,无井灌者称旱田,全县水田十之三,旱田十之七,“大率岁二熟”,假如“家有百亩,计岁所入,百指之需,足以有余”。大致人均有田1 O亩,便可过上岁足而余的小康生活。不过因为水田少,旱田多,天不作美,特别是旱田,便会有旱涝之忧,小康之家也难免要靠政府救济。[76]陕西关中平原土沃水足,开一井灌田4—5亩,“薄收亦可得谷八九石,更若粪多力勤,且可十二三石”[77]。约计年亩收谷2—3石,因为产量高,所以像三原县,“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世世守之,可资俯仰”[78]。一家五口,人均2亩就可以了。乾隆时,陕西耀州知州侯珏说,该州北境位于深山穷谷中的一批土瘠力薄原马厂地,“垦地一顷,间年歇力,仅种其半,大有之年亩获三斗”,除去牛工种籽及租银:“合五十亩净剩利银二两”。租种如此劣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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