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上下。
矿工。清朝政府的矿业政策虽时紧时松,但铜铁等物乃国用、民用所需,加之商人亦要以此牟利,只要可能,便开矿不止。自康熙中期后,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以及云南、贵州等省山区,经常聚集着成千上万的矿徒、矿丁,开山挖矿。康熙末,四川“一碗水地方聚集万余人开矿,随逐随聚”[25]。广东冶铁、采煤、伐木,“佣工者不下数万人”[26]。广西仅庆远府南丹州所属山区,有矿徒“十余万人,盘踞在内,地方文武无计解散”[27]。四川昭觉县,“当乾嘉时,矿厂甚王(旺),汉人居于斯土者成千万计”[28]。贵州“银铜黑白铅厂,上下游十有余处,每厂约聚万人、数千人不等”[29]。矿业最发达的云南省,极盛时,“大厂率七八万人,小厂亦万余人,合计通省矿丁,无虑数百万”[30]。此说虽不免夸大,但可想见矿丁数量确实不少。清代矿业的最大问题是聚散不定。这既有矿脉穷尽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受政府禁矿思想的干扰。从矿工成份而言,主体是贫苦农民,队伍亦不稳定。不管如何,几十万人的队伍是会有的。
船民、渔民、船工。据有的学者估算,鸦片战争前夕,中国沿海商船,其载重能力在700—800石至7000余石,即50—500吨之间的,约有9000余只,即近一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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