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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

时间:2012-4-18 9:05:09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智障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卖给那些“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

本文摘自:《快乐老人报》2011年2月21日,作者:佚名,原题:《古代严刑“打拐”》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说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智障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卖给那些“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

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音同“哲”,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刑。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根据拐卖人口的结果不同而区别给人贩子定罪:将他人拐骗为奴婢,或将他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处绞刑;为部曲(介于奴婢与良人[注: 良人:古时夫妻互称为良人,后多用于妻子称丈夫;古代指非奴婢的平民百姓(区别于奴、婢) 。清白人家的妇女,妻子对丈夫的称呼。]之间的社会阶层)的,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注: 1.  《诗·大雅》篇名。为周人叙述开国历史的诗篇之一。叙写周王季与太妊的结合,乃生文王;文王娶太姒,复生武王。文王在殷商不能号令四方的情况下,得到诸国的归附,最後写武王伐商功成。]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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