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纲领,达到改革旧的专制政体,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前者是已有权力在手,可以主动采取具体措施,次第实施;后者是处于无权的地位,首要的任务是制造舆论,组织社会力量,竭力争取掌有国家权力的决策者的支持,尔后才是采取具体措施,逐步实施。威武壮烈的“百日维新”,正在这个关键时刻,却被以西太后为首的顽固派,猝然一击宣告夭折失败,而致“伏尸名士贱,称疾诏书哀”。戊戌变法的纲领及其改革内容因而无法实施。它的主要历史功绩是启迪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广大群众向民主革命方向奋进。“蒋文”忽略了对这些实质性问题的具体分析,而称新政“比戊戌变法时所采取的措施要深刻、持久得多”,未免失之偏颇。
就以具体措施而论,自《辛丑条约》签订后,清廷为了偿付赔款,举力新政,支出急剧增加,每年财政收入,罗掘搜刮,达一亿五千万元,尚不足赔款的四分之一。从1902年起,清廷每年支付庚子赔款,除以关税、常关税和盐税收入作抵外,还向各省摊派白银2300万两。并令各省督抚“竭力筹办”、“不准丝毫短欠”。地方官吏又乘机自行增开税源,敲诈勒索。以1903年两项税收为例:一是用摊派办法,勒令各省官吏每年上缴中饱浮费320万两;二是据袁世凯在直隶筹集烟酒税80万两的谎报,令各省照征,摊定各省每年均上缴640万两,仅此两项,每年合计超过1000万两。1903年,外债赔款本息达6890万元。(《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88页,表30。)其结果如黄遵宪所说:“其商凄凉,其农憔悴,其士苦,其工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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