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与共的整体,负责收缴税捐,保证外商和船员循规守法,不得生事,最终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
18世纪50年代,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已有相当发展,广州一口已不能满足东印度公司对华通商的需要。以洪任辉为首的一些洋商,既不满于粤海关的种种不法勒索,又希望前往他们所要购置的大宗产品——生丝、茶叶、南京布等的产地,或距产地较近的口岸进行贸易。因此,他们在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1755—1757年)间,频频前往宁波通商。
英船连续来浙,并随带大量武器,引起了清廷的警觉。乾隆帝谕道:“近年奸牙勾串渔利,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士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3] 清廷提高浙海关税率,企图寓禁于征。可是,这一举措没有奏效。只好改变办法,明令禁止。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十一月,清廷宣布:“此地(宁波)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江海口。”[4] 并命粤海关将这个规定传谕外国商人。
清廷宣布了西洋各国只能在广州一口通商的规定,英国东印度公司竟置若罔闻。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洪任辉又率船前往宁波。遭到拒绝进港后,他没有按照中国官方的要求将船驶回广东,而是扬帆北上,直奔天津,声称要进京告状。直隶总督方观承迅速奏报,并转呈洪任辉的诉状。乾隆帝立即派人赶往广东查办,严厉处置了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等人。
乾隆帝虽然受理了洪任辉的诉状,满足了外商的部分要求,但对洪任辉违反*,远赴天津,投递呈词的行为深为不满,认为是“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予以处罚。从此,一口通商成为定局。中西贸易严格限制在广州一地。英国等西方商人多次要求到粤海关以外的其它关口贸易,均遭到清政府的回绝。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感到为了防止外夷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于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