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就没有如同我们想像的那样因劫掠他人宝物产生羞耻感,从而萌发掩饰其罪恶行念头,而是无耻地把这一野蛮的劫掠行为狡辩为是将“圆明园珍贵之物,既皆移去,我兵之入园,并非抢劫”[1](P495), “复至圆明园拿取物件,众兵分用”[2](P150)。
第三,关于焚毁圆明园的原因,侵略者自己有明确的自供(详见后论)。
“掩盖罪证说”,虽意在揭露和谴责侵略者,但实则既无理论力度,又无可信的史料依据,因而不能击中侵略者的要害。
二、“掩盖罪证,同时惩罚清帝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英军头子额尔金等人为了消赃灭迹,同时为了对清帝加以严厉的责罚,故而决定焚毁圆明园的。这一观点见诸于以下代表作。苑书义、胡思庸等:《中国近代史新编》,上册,40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11月版;陈旭麓:《近代中国八十年》,14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版;秦德占等主编:《近代中国历程》,第一卷,224页,陕西旅游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1987年8月版。
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虽触及到英军焚毁圆明园的实质,但其观点仍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其一,“掩盖罪证说”与“惩罚清帝说”同时并列,而“掩盖罪证说”居于更主要地位,显然仍未完全摆脱“掩盖罪证说”的影响。其二,未能对英军焚毁圆明园的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揭露(详见后论)。
三、“军事行动说”。这一说法虽未明确见诸于我国的史学著述中,但某些史著,甚至史料可见某些蛛丝马迹。1860年10月10日,恭亲王奕訢等人所上奏折称:“该夷(英法联军)已抄至德胜门土城外,暗袭僧格林沁、瑞麟之后,我军不战自溃,败兵纷纷退至圆明园,夷匪亦衔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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