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手中。司法方面,临时政府设有法庭并任命了法官,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均由法庭审判。但是,各项判决都要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委员会对法庭的判决有修改权和否决权。按照“行政条例”的规定,临时政府有权判处华人各种刑罚直至死刑,有权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则按照治外法权执行,只有权将其逮捕,然后送交其所属国的军事或领事当局审判。
创立警察制度是临时政府法制体系的另外一个方面。临时政府甫一建立,便首先成立巡捕局,着手建立城市警察系统。警察由外国巡捕和华人巡捕两部分构成。外国巡捕主要是由各国军队抽调官兵组成,一部分负责该国军队占领区,一部分组成国际巡捕房负责车站、政府等重要地方。此外由意大利人组成水上巡捕,负责海河等河道的警务。华人巡捕是单独组织,由绅商保举本区华人充任,听从外国巡捕指挥执行警务。城厢地区还被划分为8个治安区,每个区推举6名绅商协助治安管理。“遇有不法情弊”,绅商可以到都统衙门汉文秘书处“禀陈”(注:《八国联军占领实录——天津临时政府会议纪要》,“附录一:天津都统衙门告谕汇编”,第5、11、23、37、58号。)。临时政府管辖区扩大后,各区每个村庄公举3名绅董充当村正,组织华捕。
传统中国城市秩序的确立和治安的控制,注重依靠社会的力量,衙门在这些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当19世纪城市人口大量增长的时候,城市控制方式的滞后,成为社会失控的主要原因(注:参见陈克《十九世纪末天津民间组织与城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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