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中俄四厘贷款对中国“有利”,是俄国对中国的“财政帮助”吗?不是的。这个问题,只能从这次贷款的目的,对贷款的有关文件的分析和这次贷款所引起的后果来寻求正确的答案。
关于贷款的目的,前文已经述及。一句话,贷款是以维特为代表的沙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争霸远东总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认为俄帝国主义居然能对半殖民地中国仁爱为怀,慷慨解囊,给以“有利”的“财政帮助”,当然是十分荒谬的。
再看看有关这次贷款的条件:
中俄《四厘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总额为4万万法郎(折合白银约1万万两),俄国银行占五分之一,法国银行占五分之四;按九十四又八分之一(即94.125%)付款,年息四厘,三十六年还清。此项贷款,“以中国海关所入税项及存票作为押保”;“如遇有付款阻隔滞缓之处,不拘何故,俄国国家与中国国家商明,允许立合同之号各商董一面如期蝉联周备发给到期应销票本及票息之数”(第9条)。这就事实上肯定了沙皇政府对这次贷款的担保权。《合同》还规定:在1896年1月15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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