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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与美国华侨

时间:2007-3-9 17:21:30  来源:不详
后,深愧无颜见人,而关吏等复于例所未详者以刻核行之。前有自域多利经此回华之商人,两船俱傍岸,而关上人等令其以小艇驳运,缘绳而上,不许踏岸一步,闻之使人伤心。”(《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二号。)黄遵宪出于民族自尊心和爱国情感,以巨大的勇气和毅力,“乃苦心焦思,设法挽救”,争取经过外交手段将“所有侨商回华,请由领事发给护照,为再来之据,并请律师控诉,以驳新例。”(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见北京大学中文近代诗研究小组编:《人境庐集外诗辑》附录。)他一中国驻美公使反映情况,力求通过外交途径相交涉,一躬身奔忙,解情况,苦思对付办法。他灵活地争取过去的相识、美国正直官员哈门、费卢的支持。在处理巴拿马华商来美一案中,有参加会审的哈门和费卢(《上郑钦使禀文》第十九号。黄遵宪对哈门、费卢两官的解释:“此处众国衙门有两官:一名哈门,专管加利科尼一省者;一名苏耶,兼管数省者。至前次审洗衣案及船工之费卢,间年派来巡按数省者。”可见,黄遵宪在审前案时就与他们相识,并对他们有所解。),与维护新例的律师辩驳甚力,“哈门随辩随驳,彼此声色俱厉。费卢则谓:新例是禁工人,非禁商人,若商人不上岸,是绝通商也,于中美条约未。律师已熟悉新例,持之甚力,亦宜复按条约主持公道。且如律师言,商人亦须有执照方许上岸,是也,然例中所言指自中国前来之商人。若从他国前来之商人,彼等于新例未行时,久在异国,今欲来美贸易,而令其先返中国请领热照,然后可来,有是理乎!若律师疑商人无照,华工亦可冒认,不知工人商人,自有分辨。条约主于通商,新例主禁工人,因禁中国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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