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政府的正式认可。1899年9月,中朝两国签订通商条约十五款,史称《光绪二十五年中韩条约》。这条约十二款明确规定:“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其性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事端。”(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5284-5285页。)至些,1899年之前越垦的朝鲜移民从法律上获得中国公民的合法地位。由于该条款具有法律溯及力,因而,自1899年以后清政府对朝鲜移民实施的行政管辖皆有法理性,是无可非议的。
第二,行使司法权。有关涉及朝鲜移民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在1899年中朝通商条约签订以前基本上是由两国政府共同派员裁决的。但是,“自定此约(指光绪二十五年中朝条约——引者注)以后,韩民关于刑事由我地方官判决。”(注:《东三省政略》,《边务》,延吉附件,《延吉边务报告》。)这样,1899年以后中国的司法权完全适用于朝鲜移民,而朝鲜移民被置于中国的法律保护之下。
第三,利用朝鲜人自治团体,使其代行收税之责。在清代,虽然在法律上规定“韩民既经归化,即与中国人有同一权利”,但实际上朝鲜移民并没有参政权。清廷又规定,朝鲜移民“惟不得充地方官吏及军人巡警”。(注:《东三省政略》,《边务》,《长临篇》。)清政府为了更有效地统治朝鲜移民,在延边地区建立村、社、乡约、牌头、团练等基层组织和自治团体并起用了一些“稍通华语”的朝鲜人为乡约、牌头,赋予他们“代收租课及管辖韩民之责”,然而乡约、牌头只是“行政机关的辅助”,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注:《东三省政略》,《边务》,《延吉篇》。)显而易见,在清代朝鲜移民只有纳税的义务,却没有参政的权利。清廷通过行政、司法、税收等手段,牢牢地控制他们并置于其统治之下,以加速他们中国化的进程。
(二)朝鲜政府和地方官员的非法行径与中朝边疆地区的武装冲突
经过乙酉、丁亥谈判,中朝两国在图们江边界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悬而未决的只是在江源以哪条水为源头的问题。朝鲜政府旋又否定两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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