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后,中国整个局势出现了新的*大动荡。帝国主义列强在承认民国问题和善后借款的交涉中,一方面联合起来向袁世凯施加压力,夺取共同的侵华利益;另一方面又单独行动,恣意进行敲诈,谋取各自的殖民特权,其中英国阴谋分裂西藏的侵略活动,逼迫中国参加西姆拉会议和签订西姆拉条约,就是典型的事例之一。本文试就民国初年中国政府和英国老牌殖民帝国主义关于西藏问题的交涉及西拉姆条约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一
辛亥革命一爆发,英国在西藏的侵略分子,便蛊惑煽动西藏上层集团中的反动分子,公然举行大规模的叛乱事件,宣布西藏脱离中国而“独立”,并要中央的驻藏官员和军队退出西藏。英国为进一步控制整个西藏地区,1912年6月把达赖喇嘛十三世从印度送回拉萨,充当英国在西藏地区的傀儡。针对这种情况,北京政府发表声明,庄严地宣告西藏为中华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下令调派川军和滇军分路入藏平定叛乱,并任命四川都督尹昌衡为征藏总司令,负责平叛事宜。英国侵略者见川滇各军屡战屡胜,就出面干涉,1912年8月17日,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送节略一份,提出英政府不允中国干涉西藏内政等五点要求。接着英又正式宣称,中国如不与英国就此节略进行商洽,英就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并悍然表示,英国将与西藏地方当局直接缔结条约。[(1)]这是英国横暴干涉中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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