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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国初年中英西藏交

时间:2007-3-9 17:23:02  来源:不详
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就是单就1914年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本身而言,这两个文件也不能成为划定中印边界的条约根据。根据条约法,草签和签字(正式签署)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草签条约文本只能证明条约文本是“作准定本”,正式签署才能“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西姆拉条约本身也规定“本条约自签字(而不是草签)之日施行”。可见仅经过草签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更为重要的是,所谓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均未得到中国历届政府的签署批准或者承认,因此从法律上讲,与中国根本无关,对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就英国政府来说,他们对所谓的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的非法性,也是十分清楚的。英帝国主义多年未敢公布这两个文件,所以就连西藏和印度一般官员都不知道麦克马洪线的存在。直到1936年,英又弄虚作假,进行篡改,后被美国和印度学者所揭露。[(16)]真是欲盖弥彰,条约和换文的非法性,更加明显。



注释:

(1)(7)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一),正中书局民国三十四年版,第101、104页。

(2)《东方杂志》9卷,第8号,中国大事记,第6页。

(3)《西姆拉会议逐日议事日程撮要》(附件一),《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6页。

(4)《西姆拉会议逐日议事日程撮要》(附件二),《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7页。

(5)(6)参见《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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