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然而,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中国为“天朝上国”,其他皆为“夷狄之邦”。当面对*、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种虚骄自大的观念受到了冲击。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64年4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1875年3月,李鸿章在处理马嘉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同意,擅自带领武装探路队深入中国内地,“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中国自主之国,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注:《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郑观应也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以性法中绝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也。”(注:郑观应:《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里,他已明确表述了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早和最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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