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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时间:2007-3-9 17:25:50  来源:不详
,即电禀驻扎该国公使及京都外部大臣力争,争之不从即告国会公订”(注:《郑观应集》上册,第21页;下册,第581页。)。这一时期,王韬也建议清政府向英、法、俄、普、美五国简派公使,以便“达外情于中朝”,“布中情于远地”(注:《遣使》,《tāo@③园文录外编》卷21925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第214页。)。后来,薛福成对于英国等列强不许中国向南洋派遣领事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这是“明明不以万国公例待中国也”(注:《答袁户部书》,《庸庵海外文编》卷3,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要求在香港、新加坡等南海濒海要区设立领事。在他们的推动下,加之对外交涉的需要,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国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从这时起,清政府在其最后30多年时间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其中2人未到任)担任驻外公使、副使;还从1877年起先后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中国的使领制度从无到有,并一步步走向完善,这也揭开了清政府对海外侨民进行保护的崭新一页。

19世纪60年代以前,保护华侨问题从未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洋务运动时期,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一文中第一次指出,按照国际法,凡自主自立之国,“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虐待,或被他人欺凌损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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