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注:《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8页。)。后来,许景澄、薛福成等又明确指出,对中国来说,保护华侨乃是“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缓”(注:许景澄:《许文肃公(景澄)遗稿》卷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265页。)。这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保护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他们的呼吁下,中国外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侨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谈判订约问题时指出,在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之前,“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为此,他要求秘鲁向中国政府保证照约保护华工,否则“中国固可明正其非,即万国公法亦不能容”(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这可以说是中国官员依据国际法保护华侨的最初尝试。不久,郑观应又比照国际法提出,“贩人出洋尤干例禁”,所以,华人应当“理直气壮,援万国公法反复辩争,坚持不挠”,这样,“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辞”(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1875年后,随着驻外使馆的建立,各公使在驻外期间也为保护海外华侨作出了突出贡献。例如驻美国公使崔国因就曾不止一次地就禁止华人条例与所在国进行交涉,使得美国自1888年创设并开始施行的苛禁华人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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