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首宗依据有关条文而开设海上法庭进行审判的案件,亦是香港有史以来首宗由英国刑事法庭审讯的案件;由于这次审讯是在中国领海上进行,侵犯了中国的司法自主权,所引起的司法冲突问题也是较以往同类事件更为严重的。
从表面上看,林维喜事件只是一宗普通的命案,案中一名中国人林维喜被杀,凶徒涉及数名酗酒闹事的英国水手。清朝自立国至林维喜案发生前的二百年间,这类案例屡见不鲜(注:两广总督阮元曾向道光皇帝上奏谓:“查各夷船日久停泊粤洋,与民人争殴伤毙,事所常有。”参看《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咪@①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道光元年十月十四日,收录于故宫博物院辑《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1 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8页,总23页。英国布利斯特市(Bristol)的商人在致外交大臣巴麦尊的函件《下列布利斯特签字商人致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1839年10月10日)中亦提及:“又以英国的不法商人来中国的日渐其多,许多快艇小船,阑入珠江,船主水手,不遵守任何法律,不服从任何权威,常常斗殴争打,以致逞凶*,无法无天。”见齐思和译《英国蓝皮书——和对华贸易有关的英商呈英政府文》,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2册,神州国光社,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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