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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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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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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国(指中国——笔者按)法例如已知悉,是必须受到尊重的,没有国家会鼓励或煽动其国民去违反这些别国的法例。”引自Viscount Melbourne,"War with China",12 May,1840,in No. I,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Lords, 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Third Series, Vol. LIV (54) (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Paternoster Row,1840),p.27。)
义律的一番言论表明,在中国进行贸易的英国臣民会遵守中国法律。而这些英国人亦清楚知道“除了发生*事件外,中国政府对于维护英皇陛下臣民与他们本国人民之间或英皇陛下臣民相互之间的和平根本不进行干预。”(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7年9 月26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221页。 )可惜义律所代表的英国政府在林维喜案发生后,并没有依据上述原则来处理这一事件,对于中方要求交出凶手,义律亦托辞拖延,敷衍搪塞。故此义律和林则徐对是案的处理手法和态度是否正确,及其引申的国际法和领事裁判权问题,以至义律是否称职等等,实有深入探讨和弄明真相的必要。
二 关于林维喜事件的报导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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