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晚清中西交往的误区 |
|
时间:2007-3-9 17:26:44 来源:不详
|
|
|
近年来,因为江路不通,商本亏折,要求清廷准许他们到扬子江一带贸易,请求怡良代为上奏,否则就径赴天津。对于此,两江总督怡良的回答是:赴扬子江贸易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条约不符,不能准许;天津军务繁忙,美使不便前往,即使前往,直隶总督也没有办理夷务的职权,也无法满足其要求;同时,上海的商务亏折主要是因为太平天国起义的缘故,平定太平军后定会好转。麦莲认为,不到天津可以,但是《望厦条约》规定,12年后,准予酌量变通,现在已为期不远,请求上奏朝廷,钦派重权大员前来,面交国书后酌商修约事宜。[4]( P285—286 )这是美使第一次明确提出按照条约规定修订新条约。这种要求是清廷始料未及的,而且也与清朝传统的外交体制和外交理念相去甚远。因此,怡良据理予以拒绝,其理由有三:一、条约要有变通,应在12年后商议;二、条约的变通,只能是“稍有变通”,即“不过就五口之中,因时制宜,略为斟酌,必非大有更改”;三、两广总督叶名琛已是钦派的管理各国事务的钦差大臣,故而怡良无权奏请再派全权大臣,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显然,这与美方的要求相去甚远。二十七日,美使又送到国书副本一件,内容大致一样,只增添了“如蒙允准,自当襄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军”,“否则奏明本国,自行设法办理。有不尽己之道,咎在华官”等语。[4](P286)其要求修约之心已决, 并且隐喻以武力解决之意。同年七月十五日(公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