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此项水师俱是外国水师,应挂外国样式旗号。一则因船上俱系外国人,非有外国旗号,伊等未必肯尽心尽力;一则要外国各商不敢藐视。”
(五)“李泰国应即日另行支领各员薪俸工食、各船经费等银两,足敷四年之数,存储待用。”(《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同时,李泰国还开出了一份“足敷四年之数”的“经费单”,要求清政府从关税中划拨银1000万两,归李泰国支配,作为英国水师官兵的四年薪饷,每年计250万两。
根据这些条款,清政府花费巨款买来的这支舰队,必须任命阿思本为司令,不仅新购的兵船归他指挥,而且中国所有的其他轮船都归他管辖调度;船上的官弁、炮手、水手等人的选用,一概由李泰国和阿思本决定,而且全用外国人;阿思本只接受中国皇帝的谕旨,但必须由李泰国转达,否则不能遵行;李泰国对中国皇帝的命令有权加以选择,可以拒绝接受。如此等等,其目的是要把这支舰队牢固地控制在英国手里,成为事实上为英国效忠的舰队。其手段是相当毒辣的。当时的外国舆论即指出:“英国管兵船官请命于国王,将兵船、*等物发与中国,说他百姓在此做生意,借此以备不虞,甚为有益。且各费均出自中国,英人不须自设防守,致费钱财。岂不是一举两得?”(《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合盘托出了英国政府的阴谋。
5月间,李泰国到达北京,与奕䜣等反复辩论,态度蛮横无理,非要清政府认可他同阿思本订立的合同不可,对此,总理衙门致函李鸿章说:“李泰国到京,即递节略条款章程数件,不意欲派阿思本为水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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