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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英中联合海军舰队 事件

时间:2007-3-9 17:28:20  来源:不详
果然不出李鸿章、曾国藩所料,阿思本于9月20日一到北京,便要推翻《轮船章程》五条。他同李泰国一起在总理衙门辩论二十余日。10月18日,向总理衙门递交申呈,坚持要履行其私订的合同十三条,“未能稍为更移”,并要求在两日内做出明确答复。最后还威胁说:“倘二日以内不能示复,本提督既无权柄,势难再为迁移,只得将员弁、水手等遣散可也。”英国公使卜鲁斯公然支持阿思本的无赖行径,以购船时英国“秉权大臣亦曾襄办”为由,照会清政府称:“理合即将此事情形报明我国家,请示船只等物应作如何办理。并已伤知该总兵,将所有船只、火炮、军械暂留候示遵办。”总理衙门在复照中,驳斥李泰国与阿思本所立合同之无理,是欲“中国费数百万之帑金,竟不得一毫之权柄”。并以卜鲁斯曾有“中国兵权不可假与外人”之言相诘。(《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卜鲁斯自知理屈,不便公开出面交涉,便请出美国公使蒲安臣从中调说。蒲安臣到总理衙门同奕䜣等会商数次,意见难以统一。最后,双方皆认为只有遣散舰队之一途。 

随后,便由美国公使馆参赞卫廉士起草致英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在卫廉士照会稿的基础上加以改定,照会卜鲁斯:“览该合同十三条,多与中国买船本意不符。今阿总兵既欲将所募兵弁遣散回国……阿总兵与各武弁、水手人等,中国自应给发各人来往薪俸及杂项碎用,以回国之日为止外,另送阿总兵银一万两,以酬其劳。其银统在轮船变价内付给。至中国已费原买轮船、火炮、军械各银,并请贵大臣代立善法,俾得交还中国,以清朝廷库款是荷。”(《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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