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版,第177页。)10月4日,清廷根据广西巡抚倪文蔚奏报有关法国逼胁越王签订新约十三条,“将该国所有政权尽归掌握”的消息,再次发出上谕,令倪文蔚、徐延旭“督饬防营严密布置。所有粮饷、*,务当力筹接济,并令唐景崧设法激励,不可因彼国议和,稍形退沮”;在外交方面,“令李鸿章、曾纪泽坚持定见,概毋允许”(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204页。)。到10 月底,清廷得到“法越和约”27条详细条款后,其战略目标及对法斗争方略开始发生变化。
应该承认,此阶段,清廷在法国尚未对越公开宣战和越南政府未曾正式邀请中国军队援助抗法的前提下,清政府为维护中越传统的“宗藩关系”,以帮助刘永福“剿匪”为名,以出兵“保护越南境地”、“屏蔽吾圉”作为战略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以军事威慑、外交强硬作为斗争方略,达成“消弭衅端”,其用心可谓良苦。问题是,此时期的清政府,国穷兵弱,外交上的所谓强硬已无济于事;不知己而更不知敌,派往越南有限的军事力量,丝毫构不成对法的有效“威慑”,故“消弭衅端”终成泡影。
(二)
自1883年10月底清政府得悉“法越和约”27 条后发出上谕起,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