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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法斗争方略演变之探析

时间:2007-3-9 17:29:03  来源:不详
4日,清廷又密谕李鸿章, 和谈条款以“一,切实辨明越为我属;二,杜绝云南通商;三,不赔兵费;四,保全刘永福部”(注: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34页。)为原则。511日,李鸿章与法使福禄诺签订了以“保全助护中国南界不令受侵、中国撤退北圻军队、法允在越境通商”为主要内容的“天津简约”。对于此约,清廷对“未将越南为我藩属一层切实说明”表示不满,遂令李与法使再议,待议定后“必须请旨定夺”(注: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36页。)

  条约尚未“请旨定夺”,福禄诺要求李鸿章定期撤出北圻华兵,李鸿章拒之。就在条款尚未谈妥的情况下,法军于530日攻占宣光, 并进犯谅山。针对法国以战迫和的策略,清廷于618 日向李鸿章发出谕旨,称:“滇、粤两军驻扎之地,断不能退守示弱。本日已电谕岑毓英、潘鼎新按兵不动;如彼族竟来扑犯,惟有与之接仗。李鸿章迅即照会法国,中法既定简明和约,倘法兵不犯我营,则衅自彼开,即不能保全和局,此意必须切实说明。刘永福一军已谕岑毓英照常接济,俾为我用矣。”(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381页。)21日,军机处电寄潘鼎新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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