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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法斗争方略演变之探析

时间:2007-3-9 17:29:03  来源:不详
以台保台”之举所起的作用,刘铭传深有感触:“臣渡台所带随员甚少,凡在台官绅,有可用者,无不广为罗致。彰化绅士郎中林朝栋,急公好义,新竹绅士郎中林汝梅,任事勇往,该二绅士皆有才识,当令林朝栋带练赴台北助守,林汝梅带练协守新竹。其余台北绅士,知府陈霞林等,皆令设局办团,以期联络官民一气。”(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六),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204页。)

  此阶段,清政府对法斗争方略是以军事斗争为主,以外交斗争为辅。而外交斗争又是以不赔款为前提的。

  188494日,即清廷对法宣战后的13天,慈禧太后发了懿旨:“嗣后如再有赔偿之说进者,交刑部治罪”(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六),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43页。)。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清廷对法交涉原则。

  111日,曾纪泽电告总署:如法不索兵费,津约可否照允。 军机处加以拒绝。10日,军机处豫拟与法议约八条,其主要内容是“津约仍准商议”,但“尚须酌改”;“由谅山至保胜一带划一直线,为中法保护通商界限”;“中国之于藩属,受其贡献,不预其政令。法国只可在越南通商,不应有保护该国之名”;“中国入越之兵,暂扎不进,法军退出基隆,泊船待议;俟和议就绪,两国定期撤兵”;中国“免索”马江之战中所损失的“巨款”,“如“法国有不允之条,应先赔中国以上各费”(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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