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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天朝田亩制度》

时间:2007-3-9 17:35:26  来源:不详
17字。癸开十三年冀天义《发给吴江县潘叙奎荡凭》上说:“我天朝恢疆拓土十有余年,所有各邑田亩,业经我忠王操劳瑞心,颁发田凭,尽美尽善”。这些文物,铭记了太平天国颁发新土地证是向苏、浙全区颁发及其目的。

  关于颁发的情况,倦圃野老《庚癸纪略》清同治元年(即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三月纪事,记吴江、震泽两县监军钟志成召各乡卒长前来,宣布太平天国向佃农颁发田凭的政策,命回乡颁发事说:

    伪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

  在当时革命形势下,一般情况佃农都不肯向地主交租,这才出现“着佃交粮”政策。现在,又颁布“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的政策,这就鼓励了那些在地主依赖某种凭借进行压迫下不得不交租的佃农也敢于抗不交租,而照章去领田凭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了。吴江县发田凭后三个多月,这个县芦圩胜溪有个拥有三、四千亩的大地主柳兆薰,他曾遵照太平天国法令报田领凭,在枪船恶霸匪帮头子的保护下,于庚申十年十二月就收租,在辛酉十一年内收了一千三百余石租,可是,到这时却不得不走去上海了(柳兆薰于清同治元年七月逃去上海,见《柳兆薰日记》。)。这个大地主的逃亡,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保护他的枪船匪帮被太平天国消灭,他怕群众清算,同时,也说明了从前那些向他交租的佃农领取田凭,得到所有权,有了法令的保护,不再向地主交租了。

  以前,因地主不遵照法令认田登记,就采取“着佃交粮”政策,但仍保留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现在,颁布新土地田凭的政策是:凡佃农“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这就把地主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以国家法令保护耕者有其田了。

  必须指出:当时苏、浙地区的斗争是很激烈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还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地主收租的事实。所以“着佃交粮”和地主收租是并行的。但是,不但佃农不肯交租的地区和地主不敢收租的地区,以及逃亡地主的田地,都是行“着佃交粮”,就是反革命分子控制的地区,佃农只要有可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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