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年刻印,但因当时太平天国政制发生急剧变化,改行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与现行政制相抵牾,直到1860年前一直未公开颁行,从而作出结论说:《天朝田亩制度》在1860年后曾颁行过,但并不是做为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而是做为历史文献公诸于世,对太平天国革命的影响甚微。因此,不应以它做为评判太平天国革命的性质和意义,总结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和经验教训的主要依据。
张德坚的说法,是从他所见所闻作出的,并不是没有根据的臆说,但若据此作出上述结论,还必须稽考张德坚的根据是否符合事实。
查《天朝田亩制度》现存两个本子,封面都题“太平天国癸好三年新镌”。一个本子卷首《旨准颁行诏书总目》共21部,最后一部是《天理要论》为甲寅四年刻,故这个本子实甲寅四年再刻本。另一个本子卷首《旨准颁行诏书总目》共29部,最后一部是《王长次兄亲目亲耳共证福音书》为庚申十年七月后刊刻,故这个本子实庚申十年七月后重刻本。
《天朝田亩制度》癸好三年初刻本今未见。查《太平天国甲寅四年新历》卷首所例《旨准颁行诏书总目》共15部,还没有《天朝田亩制度》。考太平天国规定:“每年十月,献明年新天历盖玺”(见太平天国己未十月初七日天王《天历每四十年一斡旋诏》追述以前所定的制度。)。据此知癸好三年十月前,《天朝田亩制度》尚未颁行。又查《天父下凡诏书》第二部封面题“太平天国癸好三年新镌”,其卷首所列《旨准颁行诏书总目》共20部,其最后一部为《天朝田亩制度》。案《天父下凡诏书》第二部系记癸好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天父下凡事,其书既系癸好三年新镌,必在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内刊刻。而《天朝田亩制度》的颁行在其前,则颁行时间必在该书刊刻以前。据此考查,可以断定《天朝田亩制度》的颁行,是在癸好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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