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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天朝田亩制度》

时间:2007-3-9 17:35:26  来源:不详
)。地主阶级分子这一首咏事诗充分说明了太平天国打击地主(大户一空)、保护农民(小户静)的立场,所以太平天国在它对待农民的方针政策上是站在农民阶级方面反对地主阶级的。它要向富家大户借捐(太平天国向富家大户捐借,是各地普遍情况。如倦圃野老《庚癸纪略》所记勒捐吴江县同里镇富户事:清咸丰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贼请伪董事十四家借捐银钱,每家八十千。有潘姓不肯捐,押三日,解江。伪监军责三百板,捐钱八十千,罚钱八十千,余费四、五十千,释放”。又记:清咸丰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伪监军勒银,富户十四家,共勒银一千四百两”。可见一斑。)。而对一般性质的收费,则按贫富分多寡,如江苏吴江县发门牌时,“每张或三百有余,或五百有余,富户亦有千文不等”(见知非《吴江庚辛纪事》,清咸丰十年八月初一日记。)。富户收费三倍于贫户。到收每户银米时,是一律的,但规定“贫户无力完者,有力者倍完以足之,不肯完者拘人封房”(见倦圃野老《庚癸纪略》,清咸丰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记。),把贫户的负担加在富户身上,富户不肯交的,则捉人封屋。苏、浙地区,在清皇朝统治下,封建政权保护绅富大户,剥削平民小户。江苏省各县,一般都是“以大户之短交,取赏于小户”(据清道光二十六年柏□等奏,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吴江县“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老”(据陶煦《租核·辨上下》。)。浙江省杭州、嘉兴两府则对“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据左宗棠《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折》,见《左文襄公全集》奏疏卷十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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