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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变法与维新派的对外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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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9: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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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面的论断是否可以解释为维新派对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从维新派的各项著作中可以得到证明:他们在对帝国主义侵略的认识方面,比较四十年代地主阶级知识分子要高明得多。沈衍庆、夏燮等人评论南京条约,着眼点在赔款、五口通商和中英官员用平行礼等方面(7)而完全没有注意到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条款的严重意义。维新派则不然,他们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是有较深刻认识的。 早在1888年康有为就首先发出民族危机的*。他在上光绪书中指出“外夷交迫”,“羽翼尽翦,将及腹心”,外国侵略者灭亡了中国邻邦以后,进一步就侵略中国边疆内地。随着中国情势的危急,康有为连续几次向清廷发出*,指出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危机。 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是有较深刻认识的。关于关税问题和资本主义商品倾销问题,康有为说:古之灭国以兵,人皆知之,今之灭国以商,人皆忽之。”(8)指出商品倾销对中国社会经济的破坏。谭嗣同说:“现在人口轻税,出口重数倍,反客为主,自使土货不销,人贫之又自贫之,真天地间绝无仅有之事。”(9)指出协定关税税则的危害。陈炽说:“误将税则载入约章”,是“太阿倒持,授人以柄。”(10)指出关税不能自主的危害。郑观应对于子口税的意见:外货只征一次子口半税就可以免纳厘金通行无阻,这种办法是“体恤洋商,恩施格外,较之华人,其获利厚矣。”对于税则中烟酒免税的办法,他认为是“泰西俱无此例,尤属不公。”(11)何启、胡礼垣又提到关于贩运土货中外纳税的不公:“洋人货物,则有关税而无卡厘,华人为之则反收卡厘而兼征关税。”“同一货物、同一贩运,洋人则赢,华人则绌。”(12) 关于最惠条款问题和领事裁判权问题:薛福成认为这两条款“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因为有了最惠条款,“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是不啻驱西洋诸国使之协以谋我也。”至于领事裁判权一款,“弊端更多,危害更大。”这种办法的实施,造成的现象是“居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则诸事为之掣时。”“华人洋人同犯一罪,而华人受重法,洋人受轻法。”“洋人犯法,从无抵偿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护纵之回国。”(13) 关于“设厂制造”权问题:谭嗣同说:“此次日本和约通商各条已将中国生计一网打尽。”“将来占尽小民生计,并小民之一衣一食皆当仰之以给,自古取人之国,无此酷毒者!”(14)关于沿海内河航行权问题:郑观应说:“今各国轮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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