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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变法与维新派的对外态度

时间:2007-3-9 17:39:30  来源:不详
,无处不到,获利厚甚,喧宾夺主,害不胜言。”(15)关于传教条款;郑观应说:“各国立约,首载盟书,准以周游,加以保护。”并指出传教士对中国人民的罪行“种种妄为,擢发难数。”(16)
    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来:尽管维新派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危害认识得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但是他们毕竟接触到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基本情况和不平等条约几项重要条款的严重意义。从这些认识出发应当得出结论:一定要驱逐帝国主义的势力,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国才有出路。但是维新派没有得出这个结论。我们看维新派如何处理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吧!
    康有为提出来中国民族危机的*,然而如何摆脱这种危机呢?康有为不敢提出来反对帝国主义的口号,他的唯一办法是“变法”,用改良的办法改革中国的内政,发展工商企业,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就可以“消除外患”。他说“能变则存,不变则亡,全变则存,小变仍亡。”(17)
    谭嗣同更提出一个绝顶荒唐的办法:他主张把“内外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卖给英、俄两国。这些地方据他估计有二千万方里,每方里得价五十两,可以得到十万万两。除了用以偿还赔款之外,剩下的可以提供变法之用。他又提出过让英、俄两国保护中国十年的方案,(18)这尤其危险和荒谬。这两种方案如果实施的话,一定会加速中国的殖民地化。
    维新派如何来对待不平等条约呢?谭嗣同主张采取逐渐修订的办法。他说:“每逢换约之年,渐改订约章中之大有损者,援万国公法,止许海口及边口通商,不得阑入腹地。”如果帝国主义不答应怎么办呢?他说:“如不见许,即我通商于彼国之轮船,亦当阑入彼之腹地。”“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又提出“援各国之例,加重洋货进口之税。”如果帝国主义不允许呢?那就“即我往彼国之进口税,亦当视他国而独轻矣。”(19)
    在这个问题上,陈识、郑观应、马建忠和谭嗣同大体相同。陈识说:“既有换约之权,即有改章之力,此公理之可恃者也。”(20)郑观应说:“换约之限,期以十年,届期毅然行之,必有成效。”他认为这样作是根据国际公法一定行得通。因为“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21)马建忠说:“和约之与商约有异,在我不背和约,决无开衅之端。而所定商约则因有以十年或十二年为期,如欲修约先行知会之专条……届时会议,坚持应加数条之税。”如果不能取得协议呢?他主张“所来商货,当照通共税则纳税。”把通共税则加重征收,“迫之使不得不从。”这样做下去,“每届各国修约之期,必加其税,不出十年、中国税则不亚欧洲各国。”(22)
    关于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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