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研究,法学界和史学界论著颇多。但这些著述均侧重阐述其内容,评论其意义,对它的制订情况,则往往一带而过,而且在这些简单的叙述中,对起草时间、主稿人,也多有出入,值得重新研究。本文拟就我们掌握的材料,对其起草日期和主稿人作些粗浅的论证,并略述其制订的过程,以期共同讨论。
临时约法是什么时候开始起草的?它制订的过程怎样?一九八二年七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说:“一九一二年二月七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会议,……经过两草,三十二天讨论,三月八日三读通过。”类似这种意见最早的著作,是一九三六年五月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在涉及这个问题时说:“特于元年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两次,……会议亘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此两书虽有些细节不尽相同,但都一致认为:临时约法是二月七日开始起草,三月八日全案告终,其中经过两草。这些论述并不完全切合实际,是需要重新探讨的。
据民国元年南京《参议院议事录》二月七日上午记录,“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后,“谷钟秀提议第二案(注:即临时约法草案)仍照昨日议决,先交付审议会审议……附议在一人以上。”从谷钟秀发言看,二月六日参议院已经开始讨论临时约法草案,并有“议决”。再据《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六日记录载:“刘彦提议临时约法案,关系甚重,应先交审议会审议,俟讨论大纲后,再付特别审查会审查,附议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起立表决法,多数可决。”刘彦的发言说明,在二月六日以前,已经拟定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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