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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

时间:2007-3-9 17:42:56  来源:不详
  在《近代中国立法史》和《中国法制史》等著作中,还认为临时约法是“由宋教仁主稿”的,但未言明其依据。据有关人员分析,可能以为宋氏是法制院长,起草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临时约法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或认为宋渔夫主张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当出自宋氏之手。

  诚然,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宋教仁是法制院长,并拟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以下简称组织法草案)。全案共七章(总纲、人民、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内阁、参议院、法司、补则)五十五条(郭孝成:《中国革命纪事本末》,19125月初版。)。其主要特点是,规定中央行政机关采取责任内阁制。同时,依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学说,隐寓规定中华民国政府实行五权分立原则之意。

  参议院成立后,元月三十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便把组织法草案咨送参议院审议,作为制宪基础。三十一日参议院开会讨论此案,公议将原案退回政府(《参议院议事录》元月三十日、三十一日记录。),“仍主张自行起草”(《比较宪法》,王世杰著,19279月初版,第684页。)。足见,临时约法不是在组织法草案基础上制成的。

  宋教仁主张中央行政机关采取责任内阁制,也是历史事实。早在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上海孙中山寓所会商政府组织方案时,他就提出采用责任内阁制。在修改“大纲”时,又提出此主张,被否决。之后,仍坚持己见。但是,临时约法与宋氏主张没有必然联系。临时参议院在拟定临时约法草案时,是采用总统制。如:临时约法草案规定:“临时大总统统治全国,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十六条);“得参议院之同意”,“制定官制,任命国务各员”(第十八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总理各部事务”(第二十五条);“于本部事务各自任其责,临时大总统非认为有大逆罪,不任其责”(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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