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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

时间:2007-3-9 17:42:56  来源:不详
完备,惟于上下议院未设立以前,参议院异常谨慎,公推九人将各条文详细审查,参酌意见,再为公决。”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民立报》载:“参议院约法案,由……编定四十九条,已公推审查员九人审查。”

  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参议院成立,临时参议院停止工作。该院成立后,为继续制订约法,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此会以临时参议院拟定之临时约法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据《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六日记录,参议院决定将临时约法案先交审议会审议。二月七日上午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案后,又作出同样的决定。二月七日下午,八、九、十三、十五及十六日上午参议院召开审议会,审议长李肇甫主席(二月十三日下午潘祖彝代主席),审议临时约法草案。审议结果,决定将原案内的总统制,增改为责任内阁制(《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初九日记录。),并把原草案章次作了增改调整。其议决情况,照录如下:

  “一、议决原案内冠于中华国上之大字均删去。

   二、议决第一章原文。

   三、议决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删权利义务四字。

   四、议决第三章改为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删及国务员四字,另为一章。

   五、议决第四章改为第三章,余仍原文。

   六、议决增第五章,改称国务员为内阁。

    甲、议决内阁总理由参议院推举三人,总统得于三人中委任之。

    乙、议决任命内阁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七、议决第五章改为第六章,余仍原文。”(《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十三、十六日下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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