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草案。草案什么时候开始拟定的呢?其经过如何呢?要回答此问题,必须从临时参议院谈起,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临时约法的关系进行阐述。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和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后,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不论从形式或内容上都存在着许多严重的缺点。主要是:它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限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开国会,为期太促,难能办到。一九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立报》评论说:“此草案不适合者颇多,如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又如法律之提案权不明,大总统对于部长以下文官吏之任免权不具,皆其失处也。”因此,当时“即有人主张大加修改”(《比较宪法》,王世杰著,1927年9月初版,第681页。)。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临时参议院(依据《大纲》第十七条规定:“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故各省代表联合会称为临时参议院。)根据参议员的要求,为了弥补大纲的缺漏,决定召开第一次临时约法起草会议,推举景耀月等五人为起草员,拟定《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申报》,1912年2月1日。)(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草案)。
临时约法草案,共六章(总纲、人民权利义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参议院、司法、附则)四十九条。其主要内容除继续援用《大纲》中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政府机关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外,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第二章中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约法案草毕,即交付九人审查员逐条进行审查。然后,再交付临时参议院公决。对此,当时《申报》《民立报》都作了报道。中华民国元年元月二十八日《申报》在“南京新政记”一栏中刊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即宪法)……共有四十九条,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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