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续议,必有初议。初议在何,日,元月二十八日《参议院议事录》没有记载,当在临时参议院时期。一九一二年二月一日《民立报》还刊登,“总统简宋教仁为驻日全权特使,于一星期内即可首途。”这些史料说明,宋教仁从元月下旬、二月上旬便参加外交活动了,未参加拟订临时约法草案之事。
从上看来,认为临时约法“由宋教仁主稿”,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总之,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比较宪法》,王世杰著,1927年9月初版,第677页。)。大纲颁布后,缺点甚多,当时即有人要求修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即进行制定临时约法,以为组织大纲之代替”(《比较宪法》,王世杰著,1927年9月初版,第681页。)。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日以前,临时参议院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推举景耀月等五人为起草员,拟定《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毕,即交审查员审查。二十八日参议院成立,临时参议院结束。参议院成立后,为继续进行制订临时约法的工作,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三十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法制院长宋教仁起草的组织法草案咨送参议院审议,三十一日该院公议将原案退回政府。接着,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二月七日召开审议会,至三月八日完成审议、第二读会和第三读会的程序,即日予以宣布。三月十一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这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产生了。
【资料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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