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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灾荒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4:02  来源:不详
)或者,象征性地拿出一点赈款来,聊以点缀门面:“去岁(按:指1909年)粤省水灾,灾民流离,衷鸿稨野,再电乞赈,清廷仅饬部拨款十万。及西藏达赖喇嘛入京,每日飨其缁徒万四千两,十日之食,即足以抵一省之赈灾而有余。”(《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53页。)那些少得可怜的赈款,也大多为官吏所侵渔:“不幸遇岁之凶,流离于道路,物故者十八九。朝廷发帑藏,恒充奸吏之橐,然犹号之曰赈恤之善政。”(《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786页。)总之,所谓赈恤,不过是封建统治者“邀弋美名”的一种手段,“而于贫者,未尝有澹足之益”。

  不仅如此,封建官僚与地主豪绅们还常常趁火打劫,利用灾荒作为升官发财的绝好时机。前面提到的贪污赈灾款项,只不过是花样繁多的发“灾荒财”的手段之一。革命派曾揭露说,受“黄灾”最厉害的山东省,那些“谋差营保”的官僚们,常聚在一处议论说:“黄河何不福我而决口乎?”因为黄河一决口,他们就可以藉办河工,既私吞工款,又谋取保举,为此,他们甚至不惜偷偷地破坏老百姓自筑的堤防,人为地制造灾荒。所以山东有“开归道”之称,意思是黄河一“开”,不少人就可以借此“保归道班”了(观鲁:《山东省讨满州檄》,见《辛亥革命》(二),第346页。)。封建*的特点之一,就是往往在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下掩盖着见不得人的黑幕。按照清朝的“定制”,只要勘定了灾荒,政府就要根据灾情轻重,确定对灾区的地亩钱粮加以减征、缓征或免征。但实际上,封建官僚还是可以通过各种办法,使百姓“照例完纳田粮”(参阅《近代中国灾荒纪年》序言。)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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