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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发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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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6:0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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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看用心不能算不好。不久,郑观应当总办了,他向李鸿章上条陈,请“酌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以防洋人争利”。他意识到上一次的呈请,对于“洋人如欲仿造,尚未有限止之说”,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他说这样做,可使洋人在中国设棉纺织厂的“后患庶几可免”。(郑观应:《禀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为织布局请给独造权限并免子口税事》,《后编》卷七。)为此,把原来仅限于上海一隅,扩展到通商各口。事实上也确实起到“防洋人争利”的作用,例如,郑观应就曾利用这一规定尽力阻止了洋人的另行设厂。他将此事告诉盛宣怀说:“原议不准别商另立纺纱公司,故前次曾有洋人欲设纺纱公司,弟已请律师按例驳止。”(盛档:《郑观应致盛宣怀函》,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外国没有能在中国国土上设立一个棉纺织工厂,不能认为与“只准附股不许另行设厂”的规定没有关系。有关系既是肯定的,那么这一规定就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无论是轮船招商局或是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洋务企业,虽有适应外国侵略要求的一面,但抵制的一面是不小的,甚至可说是主要的。因而它们是民族性比较强的企业。表现民族性的抵制的一面,是洋务运动大转变中的必然逻辑。
三、对“体”的自我破坏和三论洋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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