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处于同一经济体制内的官、商两方既联系又对立,总的来说对立是主要的,这种体制难以引导中国工业化向健全方向发展。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官的倡导和保护,吸引了一部分私人资本投向近代企业,这在清末国家财力困窘的情况下,有助于一些大型民用企业的建立,然而作用仅此而已。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与商又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它们一个代表封建*势力,一个代表新经济关系,本来难以相容,但客观经济结构的变动又迫使“官”干预经济。“官”对经济的作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宏观调控,一是直接操纵利用;一是扶植发展,一是限制利用。“官”对经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关键在于国家*和经济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变动而转换的方式与性质。清政府直到1895年甲午战后才放松对民间设厂的控制,1905年商部成立后才真正产生了商业立法,所以在19世纪后半期,基本是由一批洋务官僚代行了一部分国家职能。但洋务官僚多是地方实力派,他们并不是通过经济调控手段,而是通过*权势和行政手段操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的官僚利益取代了全局的国家利益,官商企业很大程度上成为洋务官僚个人实力的一部分,成为他们行政权力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洋务官商体制内“官”与“商”对立冲突的根源。
事实正是这样。在官商体制内部,“官夺民利”是一种基本趋势。官强调集中,强调权力,因而必然形成对商股的压制,“削股东之权,寒股东之心”,最后终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薛福成:《论公司不兴之病》,《洋务运动》(一),第393页。)。在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一方面,是存在着与官僚权力相结合的制度化的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则是缺少立法等制度保障的私人资本企业。前者势力雄厚,后者根浅株弱,官商企业凭借它所享有的免税、专利等特权,一开始就与私人资本企业形成一种不平等竞争。官商企业必然对私人资本企业发展起阻碍和压抑作用。通过这种体制,官僚特权介入经济运行轨道,其结果,必然影响市场的培育。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