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证明其同意租借合同中的主要条件时拨付100万卢布;(二)在租借合同业已最后签字、而铁路路线又经中国官方正式确定时再拨付100万卢布;(三)铁路全筑成时再拨付100万卢布。而尼古拉二世的密旨则授予了维特一人对该基金的分配权。正如罗曼诺夫所说,维特为了打开与李鸿章谈判的局面,为着避免“今后的许多麻烦”,不惜以金钱贿赂李鸿章:只要俄国能取得铁路租借权,李就可以得到300万卢布。像俄国这样一个堂堂大国,在外交活动中竟不惜使出无赖所惯用的伎俩,来满足自己的侵略欲望,从这里,人们确实进一步看清了俄国帝国主义卑劣的强盗嘴脸。
在维特的威胁、恫吓和利诱、行贿双管齐下的方针之下,李鸿章同他“把一切都谈妥了,规定了下列对华密约的原则”。对此维特的回忆录是这样写的:
(一)中华帝国允许我们从赤塔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直达铁路在其境内通过;但该铁路的修建应由私营公司承包,……为此设立了中东铁路公司。这个公司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当然一直完全是由政府经营的,但是因为它名义上是私营公司,而所有私营公司又是属于财政部管辖,所以那里的官员不算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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