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雇用”。上述人等及工“自聚集处上车,所需火车费及途中伙食至工作地点止、均有材料处出资供给,不取分文”(第9条);“华工工资按日以砍伐木柴多寡为定则。估算工人每日每名可得俄洋一元五角有零,除衣履伙食等费以外。至少每名每日约存俄洋一元左右,或每月可挣得俄洋二十五元不至缺少,并不至再有丝毫克扣”(第10条);工头、把头等名下开支均“由材料处议给,不在上项工资抽取之内”(第11条);“材料处于合同期限未满以前欲行辞退工人……并非工人之过者,须于二星期前预为知照,如工作未满六个月者材料处应每名工人赔给俄洋五千元[50],已满六个月者每名赔俄洋贰拾伍元……工人……有索偿之权”(第12条);“如工人因工残废非工人之过者,应由材料处分别轻重秉公发给养赡费,其有毙命或病故者……给予六个月之恤款,该残废工人仍由材料处送回中国原招地方,并供给火车费及沿途伙食”第(19条);工人工作处所有
劳动保险之例,“材料处应援俄工保险之例代为保险”(第20条)。该项合同经中国官员审查后附追加条款5条,除对伐木按工作量计算工资外,由于当时中国政府对大战取中立地位,所以强调指出,“工人工作地点如距战区相近,材料处担任预为保护,绝对不使处于危险地位。”[51]俄工程师杂哈尔陈阔的招工合同有关华工的待遇规定得更好些。华工“一切权利责任均与俄工一律待遇”(第2条);“工人之住房灯火烧柴澡塘等项均由厂备概不取值,一切务与卫生相宜、与俄工一律”,伙食有“洋面”、“咸鱼”、“牛肉素油”(第6条)等。
这些措辞美妙的合同对于中国当时那些心地善良饥肠辘辘的失业农民说来,它的诱惑力是无可怀疑的。但是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些招工合同除了去俄国当苦力是真实的而外,它的每一个字都是骗人的。对于招工人来说,它仅仅是一种招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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