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周围地区。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康熙帝下令“自后永不许圈”,基本上结束了圈地运动,以后清廷对发展农业生产更加重视。五十一年清朝又颁令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固定赋役银征收数额的政策,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应该指出,清廷把鼓励垦荒与解决人口膨胀问题相联系,如据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诏:“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可赡给,倘遇荒歉,民食维艰。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唯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嗣后,各省凡有可耕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 [⑨]
清朝统治者还认识到进入边疆的移民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应把垦荒与安置流民结合起来。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从之。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疏中也说:移民至少数民族地区垦荒,“可以充实地方,可以移易倮习”。因此,朝廷对迁至云南的农民,实行减税和贷给种子、耕牛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移民活动和垦荒耕种。在一些地区,官府还招募移民到山区或僻地垦荒,如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招民开垦怒江上游沿江数百里旷土,为滇西北怒江上游地区大规模垦殖之始。对移民开垦的土地,朝廷允许定为永业,垦田以后数年的收成,先冲抵先前所借的路费、耕牛和种子,还清以后朝廷再征田赋,如雍正十年高其倬招募移民至乌蒙府(今云南昭通)垦田,就是这样做的。[⑩]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批流民进入云南各地开垦。据《清朝文献通考》:康熙三年(1664年)云南省即垦田2459顷,后又续垦1200余顷。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云南水陆可耕之地“均已垦辟无余”。在平地普遍被开垦后,山麓地角也成为垦种的对象。乾隆七年,户部议准云南总督张允随的建议,允许新开垦的“山头地角”与“水浜河尾”,在开垦6年至10年后再按旱地或水田的标准征收赋税。以后由于腹地可垦土地已不多,山区和边疆乃成为移民垦荒的重点,有关记载如:雍正六年(1728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云南镇沅府开垦夷田四百三十顷有奇。” [11]大姚一带600余里“深山大壑之中”的铁索菁,经移民不断开垦,至道光时已是“无不开辟之地,即无不居人之境,而村屯了望,若指掌矣”。广南位置偏僻岗峦崎岖,道光《广南府志》说:道光以前租与川楚黔粤贫民垦种的广南,道光时已是“民物繁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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